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6-11-15 1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是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将建立直接立项与竞争择优立项相结合等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 市科技局成立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下设项目受理部、项目评审部、项目绩效评估部和项目监督管理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改革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要建立网络评审评估机制、后补助资助方式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请、专家评审、项目确定三个基本环节。

  项目申请指申请单位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专家评审指项目评审部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确定包括下达计划和签订计划任务书两个程序;

  其中下达计划指市科技局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签订计划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九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阳泉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等;

  (二)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属企业申请的,申请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三)项目负责人须是在职在岗的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特别是具有资金筹措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陆阳泉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打印项目申报书纸质文档;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四)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须按各类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按行政隶属逐级审查、汇总;或由有关行业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后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是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管理中心项目受理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部;由项目评审部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项目管理领导组;领导组根据当年市财政科研与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拿出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立项项目及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拟立项项目报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任务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要共同签署项目承诺书,保证项目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信息不真实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任务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委托项目绩效评估部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委托项目绩效评估部进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相关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项目绩效评估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估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所开展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向市科技局报告。

  项目实施中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任务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市科技局可中止项目并停拨经费,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

  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等的,市科技局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事前资助的项目,在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项目绩效评估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绩效评估部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绩效评估部组织专家评审;

  (三)项目绩效评估部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由评审专家在验收意见中加注项目验收通过或者验收不通过意见。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项目绩效评估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项目绩效评估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阳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纸质证书原件;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四)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使用证明文件;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八)可以选择提供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种形式。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中主要技术指标;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任务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五)未经项目绩效评估部批准,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完成任务书中主要技术指标,但由于市场原因,仅完成任务书中经济指标60%以上的,或项目完成研究,但没有到达任务书中主要技术指标的,经专家论证,给予结题。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整改或再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较大的项目,可由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提出持续支持建议,承担单位可依此提出下一阶段实施方案及项目可行性论证,申请下一阶段项目持续支持。经专家论证后市科技局可进行下一阶段持续扶持。

  第二十九条 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标准格式撰写科技文献,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技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部负责对科技项目受理、评审、绩效评估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